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个人基数申报按2010年12月23日我局《关于暂定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告》执行。湘社险函【2010】126号《关于延长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期限的通告》仅针对断档补缴和一次性补缴的,请不要将两者混淆。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认定、缴费基数修改规定、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争议处理等有关事项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执行。
(三)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可以提供其行业统一制式的劳资、财务年报,但必须是包含正式职工、短期工(劳务工)、内部退养人员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年报,不允许以部分报表替代。如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聘用短期工已在市、县参保,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该单位2010年短期工参保缴费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的证明,并经核实短期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申报的全部工资总额之中后,可以相应剔除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省直和中央驻湘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外人员办理申报手续时,可不提供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劳资、财务账表,但必须携带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数据表》。
(五)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参保单位,参保主体应提供汇总的财务、劳资报表以及本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账表。
(六)在职参保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办理年审手续时,要求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数据表》。
四、缴费基数审核和处理
(一)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核定。对于申报规范、资料齐全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申报予以认定;对资料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料不全、数据不清或存在疑问的申报,暂不予以认定,督促参保单位补齐或更正后再予以认定。
(二)对申报资料补不齐全、疑问较大、不及时办理申报的参保单位将按照《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列入2011年度实地稽核计划,根据查实情况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