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事件等级限制。
公安、安监等部门及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紧急重大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5.2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山西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施行。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伤亡人员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2群众工作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兑现承诺,尽快解决问题,加强跟踪督查,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事件反复。
6.3总结评估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评估,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交书面报告。
6.4完善预案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参与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应针对事件处置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7 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和信息报送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2)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2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管护,做到存放安全、使用便利。
7.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需要和有关规定,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4人员保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当地公安、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