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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山西省民航管理局: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2)太原警备区:配合市人社局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3)武警太原支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预案组建本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本级应急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4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研判,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对可能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在获取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对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遇特别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3.2预警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事件预测情况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的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加紧核查,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4 事件等级划分及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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