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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志事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编纂地情资料书

  1.编纂出版县(市、区)年鉴。按照“全面启动、依法编纂、连续出版、逐步规范”要求,已编有年鉴的县(市、区)继续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并在体例和内容上与全国接轨;未启动年鉴编纂工作的县(市、区)于“十二五”时期全面启动,并对历年地情资料进行系统收集、整理、保存。市直有关部门和省城企业应积极编纂出版行业年鉴、部门年鉴、专业年鉴、企业年鉴。

  2.编纂出版专志。市直有关部门编纂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由市地方志办审查验收后出版发行;各县(市、区)编纂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和有条件的乡(镇)村、街办、社区编纂的乡(镇)村志、街办志、社区志,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审查验收后出版发行。

  3.编纂出版其他地情资料书。市、县(市、区)地方志办编纂出版部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地情资料书籍,市民有条件的可以编纂出版家谱。
  (三)整理出版地方文献
  1.市地方志办组织整理、影印再版《太原古县志集全》及其他地方文献;
  2.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对区域内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地方文献进行整理再版。
  (四)筹建太原方志馆
  与太原新档案馆同期建成太原方志馆。使之成为我市市情教育馆和地情资料研发中心、地方文献研究中心、地情咨询服务中心。

  (五)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太原市地方志工作条例》立法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完成。各县(市、区)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断改进完善太原方志网站建设工作,建设市、县(市、区)地方志数据库和年鉴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丰富的地情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志书使用价值和影响力,强化地方志服务功能。

  (七)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1.继续开展地方志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加大地方志书收集收藏力度,为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在出版后3个月内向同级地方志办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2.成立太原方志学会,聚集全市关心热爱地方志事业人才资源支持、参与地方志工作。

  3.既考虑地方志工作的历史意义和长远价值,又兼顾现实意义和近期效益,紧密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适时开展各种课题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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