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中须增加一个专节:不良地质现象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
(五)第三章现状评估应先明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大小、危害程度等);
2、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从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3、矿区含水层破坏,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
4、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及面积;
5、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
报告编制单位根据梳理后的问题分别进行现状评估。
(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中,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对采矿影响强烈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并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地表建(构)筑物的影响和破坏等进行预测评估。
(七)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完后,对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须增加一个专节:适宜性评价,适宜性评价应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相关文件要求。
(八)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中须增加一个专节:主要工程量。需插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总工程量表,并注明是否需进行专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
(九)第七章应结合不同类型的防治工程,按市政定额结合地方调差(造价信息)进行投资估算和按治理工程的进度安排资金,其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相关费用也应列入其中。
(十)第九章的结论中,应重点明确方案适用年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评估级别、评估分区结果、适宜性结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主要措施及布置、估算经费等。
(十一)附图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图外,还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工程措施的各类专项设计图册,图件比例尺须符合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且能清晰反映实际情况。
若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含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均属复杂及以上,可增加矿山水文地质图及矿山水文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
(十二)平面坐标系必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严禁采用独立坐标,否则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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