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负责人及报告主编人员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治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报告主编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治理恢复经费估算编制人员必须是专门的预算员,且具有工程造价师资格。
(四)评审合格后,编制单位应及时向总站汇交修改完善的报告及电子文档一套(电子文档应包含成果报告及所有附件的内容),换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总站出具合格证明。需复核的,编制单位应提交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的修改对照表。
四、方案评审报件要求
(一)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三)治理方案报告及图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五)各类地质灾害、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方面专项调查表;
(六)各类现场调查照片(包括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环境状况以及项目组成员现场调查照片);
(七)原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新建矿山除外);
(八)项目备案表;
(九)委托书及合同书;
(十)缴纳保证金承诺书(已缴纳保证金的需附缴存证明)、业主承诺书、编制单位承诺书;
(十一)开采利用方案、矿权设置、互保协议等其他附件;
(十二)项目负责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预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评估、设计、施工甲级资质证书)。
五、方案编制内容要求
(一)编制的治理方案必须达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经费估算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深度(包括估算依据及经费估算明细表,预算编制人员必须在估算表上签字)。
(二)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确定,应包括矿区及周边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含水层破坏、地表建(构)筑物的影响和破坏、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区域。
(三)治理方案适用年限应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确定,一般不宜超过5年。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为5年以下的,治理方案适用年限与采矿许可证一致,适当延长至闭坑阶段。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为5年以上的,治理方案满5年后必须进行修编,未修编的超过年限不予通过年检。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