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依照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1号)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1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审查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向 强 电话:63611545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审查要求(试行)
依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及审查要求如下:
一、政策法规
(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
(二)《关于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1号);
(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17号);
二、技术标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DZXXX-2008;
(三)其它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
三、方案评审程序要求
(一)编制单位向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提交送审的治理方案时,各种附件资料齐全,签字盖章完整。同时提交审查申请登记表、缴纳保证金承诺书、业主承诺书、编制单位承诺书、项目备案表等原件方可受理并组织评审。
(二)治理方案评审时,编制单位总工、项目负责人及报告主编人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项目组汇报时一律采用多媒体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