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行动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基层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区县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各区县、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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