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46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7号)的要求,决定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性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指导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对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经费。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解决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从各级财政(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等)中安排落实好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要选择技术力量强、能胜任规划编制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