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按照
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要求,各地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11年一季度组织抽查。为确保我市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68号)、《国土资源部
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
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检查验收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人员查漏补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对本区县(自治县)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市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于2010年12月16日至30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纳入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