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后的余额,可充抵本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申报单位应在每一年度3月10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资料,申请核定上一年度的回采率系数。
未按规定提交上一年度回采率系数核定申请资料的,其上一年度的回采率系数按1.2-1.5确定。
八、申报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详见附件三);
2、以矿井为单位的上一年度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说明,包括上一年度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九、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国土房管局复查后并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书面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对确有问题的,市国土房管局重新组织核定并按上述程序公布复查结果。
(二)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土资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公式计算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上述结果确定申报单位开采回采率系数并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十、上一年度回采率系数核定后,申报单位应按核定的回采率系数申报当年度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尚未核定上一年度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申报单位在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可暂按回采率系数为1申报。
禁止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回采率系数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对自行确定回采率系数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当年度回采率系数按1.2-1.5核算。
十一、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的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