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能投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50号)、《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28个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详见附件一),其余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煤矿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28个国有煤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其所在的矿业公司为申报和缴纳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和缴纳。
三、申报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在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同时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报。
四、申报单位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在每年3月10前,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提交减免申请资料。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审批工作。减免额度超过应缴数50%的,应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详见附件二);
2、相关财务报表;
3、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
六、申报单位应自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文件下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缴。未按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应清缴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后时限之次日起,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