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部门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用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及时制订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必要时参与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