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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现场处置

  4.4.1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4.4.2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等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布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级政府新闻办按规定发布。

  4.6.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更新和滚动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机构统一发布的应急响应情况。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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