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省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省份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教育、卫生、安全监管、旅游、海事、通信管理、供电、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牧渔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