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雪)、干旱、高温、大雾、霾、沙尘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双方及时相互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确保军地双方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经贸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雪)、高温、大雾、霾、沙尘等灾害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福建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效能办、福建电监办、华电福建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电力公司、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