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准备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供电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农业生产保障
6.9 经费保障
6.10 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