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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准备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供电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农业生产保障

  6.9 经费保障

  6.10 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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