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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就业援助的通知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可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四)场地租金减免。 对进入经认定的杭州市失业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创业园主办方应给予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方式为逐年递减,头12个月的场地租金给予全额减免;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给予场地租金总额70%的减免;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给予场地租金总额的30% 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培训政策。
  三、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享受政策的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参保证明材料;
  5 、纳税凭证;
  6 、《杭州市区新杭州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2 );
  7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 3 );
  8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
  申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的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和《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所录用人员的《失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招用5名以上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明书、参保证明材料;
  5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的拨付程序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汇总提交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汇总、复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场地租金减免具体申请、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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