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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就业援助的通知

中国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领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就业援助的通知
(杭劳社就[2011]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要求,实施扩大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发展战略,现就领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就业援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的发放
  (一)本《通知》所指新杭州人为在我市主城区稳定就业并在主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非杭州地区户籍进杭务工人员。
  (二)新杭州人失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1 、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 60周岁,女16周岁- 50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2 、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杭州主城区的;
  3 、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4 、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凡符合《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发放条件的人员,凭《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向《浙江省居住证》发放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新杭州人求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1 ),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二、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可享受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 在杭州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十年且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 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 ) ,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以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新杭州人领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一年内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于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招用5名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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