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下同)提高28元,农村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迎泽区、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提高25元,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清徐县、小店区提高105元,晋源区、尖草坪区提高55元。
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晋源区330元,古交市、清徐县326元,阳曲县300元,娄烦县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