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和平安社区、文明单位、五好家庭评选等活动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全民消防宣传计划”,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开展公益宣传。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大学每年、中小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古建筑工作,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寄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提示性宣传,推进城乡消防标识化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要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在线消防咨询和“网上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完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加强消防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报刊、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手机等媒介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等平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15年,全市接受消防教育的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达80%以上,公务员、从业人员和城市居民达90%以上,农村人口达80%以上。
2.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组织公务员、社区干部、村干部参加消防培训演练。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农业、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工培训内容;市属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要结合教育教学改革,设置消防专业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社会单位应加强职工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公安机关治安、消防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电气焊工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重点岗位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资料数据库,加快推进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2011年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从业总人数的60%,到2012年底达到100%;2012年全市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从业总人数的60%,到2015年底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