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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1.继续实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征招政策。按照新建一个普通标准消防站增加30名编制原则,逐年有计划、按比例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按照不少于消防支队干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合同制消防文员,从事消防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以解决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
  2.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凡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和县级开发区,都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晋源区姚村镇,清徐县徐沟镇、清源镇、东于镇、古交市马兰镇等全国重点镇各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和县级开发区各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队。
  3.巩固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市制定出台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政策,采取政府出资、减免税费等办法,进一步巩固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恢复建立晋机、汾机、重机三家企业专职消防队,建强中石化、中石油和太化集团公司专职消防队,鼓励大型国有、私营企业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和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改善营房设施,配齐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足额保证所需经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专职消防队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规范化建设。
  4.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2012年底前,不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及所有城中村、社区都应建成志愿消防队伍,至少配备2辆消防摩托车和2套细水雾灭火装备,达到“有场地、有装备、有人员、有经费、有通讯”标准;每个社区志愿消防队配置l台消防手抬机动泵、8盘水带、2支水枪、8具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开展基本消防技能训练。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以乡镇联办、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2015年,基本健全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5.落实消防队伍经费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统一征招的合同制消防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资水平,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消防人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功、评残、评烈,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
  (五)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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