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作为火灾防范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核审批。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在火灾高危单位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消防技术产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防控火灾整体能力。
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推行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项目经理、监理人负责制,严格农村新建工业项目和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审批,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凡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施工期间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5.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商业密集区等区域的消防“盲点”、“乱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整治违法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违章使用明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针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工作会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和消防产品打假等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6.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强力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对拒不整改或延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法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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