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于2011、2013、2015年初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下一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一级政府组织督查考评,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兑现奖惩措施。
2.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实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函告督办制度,推动落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2011年底前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具体办法,每年至少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强化依法监管职责。2011年市政府出台部门联合执法规定,建立完善规划、建设、安监、质量监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联审批”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核发相关证照等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1.着力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重点,出台“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并组织达标验收,逐步开展“四个能力”等级、星级评定工作。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消防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各行政村应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村镇)”创建活动。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70%和100%的社区达到“四有”(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执勤装备、有经费保障)、行政村达到“五有”(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消防管理人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