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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属于市局审批的采矿权,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仅有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不在采矿权登记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并说明矿区范围调整情况(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开采煤层、占用储量),向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其他报告可不再作调整。
  矿区圈定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平面投影范围。矿区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指开采矿层(矿体)的上下标高,主井或风井等附属设施的标高可不圈入矿区内。
  二是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需要调整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集中成批向市局上报矿区范围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中应明确调整前后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以及开采煤层。
  经市局公示并下达调整计划后,由采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调整方案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进行占用储量登记。在核定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并与市局签定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再向市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对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暂不换证,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渝办发〔2009〕338号文件精神实施关闭矿山的采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属市级登记发证的,要及时上报市局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凡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在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销登记,并通过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注销备案。
  (三)严格储量登记要求
  矿业权人办理储量登记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明或文件,包括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成交确认书等。
  凡原来已经办理储量登记,开采范围未发生变化(含仅增加井硐设施范围的),仅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由54坐标变更为80坐标的,不再重复登记;凡开采范围发生变化或矿区整合等引起储量发生变动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明或市局同意区县局调整矿区范围方案的批复文件后,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并及时办理储量登记。储量登记所需材料主要为: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证明(文件)、登记书及电子报盘、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意见(市级或以上)与坐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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