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就核查数据库和采矿登记数据库进行“实地核查数据库信息对比”并审查,区分出以下四种情况的矿山:
1、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仅坐标系由北京54坐标转化为西安80坐标的采矿权;
2、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包括矿区范围未包含井筒等附属设施范围的采矿权和矿区范围部分或全部位移的采矿权);
3、有遗留问题的采矿权;
4、需注销的采矿权。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四类情况列出矿山详细名单(内容包括: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号和有效期起止时间及登记内容变化情况)并上报市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备案。
(三)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问题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矿业权数据库,对无遗留问题的采矿权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分类处置
(一)探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勘查许可证尚未到期,暂不换证;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待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时进行数据更新。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原登记内容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矿业权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1、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按变更登记更新为80坐标系坐标,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应在不影响相邻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处理:
(1)首先对矿业权人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是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属于地质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登记范围不一致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处理。
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处理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中进行了行政处罚的,附具处罚文书和执行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的要件资料。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