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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资料(档案)传递或运输过程必须由专人看管,确保传输或运输过程的安全保密。
  2、资料(档案)的传递或运输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文字记录。
  3、资料(档案)传递或运输过程中需进行防水包装,并对包装密封,加贴封条。
  4、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在传递或运输过程中开启资料(档案)。
  5、在传递或运输过程中发生档案遗失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市权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私自处理。
  第八条 资料(档案)保存
  1、资料(档案)使用后应尽快归还。
  2、资料(档案)的保存场地需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盗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3、借阅期间的使用情况应由借阅人进行全面的书面记录。
  4、其他相关要求请遵照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数据安全

  第九条 数据生产场地安全
  1、数据生产场地是指各单位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理、补录、关联形成适应信息化管理的结构化数据的工作现场。
  2、数据生产场地的原则上应满足《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物理安全的技术要求。
  3、数据生产场地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处于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需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数据生产场地应配备防火、防水、防雷、防静电、防盗等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对计算机机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5、数据生产期间,生产场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全保密管理人员需为本单位在编职工。
  6、数据生产场地要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7、对数据生产参与人员需进行全面的数据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8、数据生产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或对数据安全保密做出承诺。
  9、数据生产场地内严禁吸烟和拨打手机。
  10、严禁任何数据生产人员将任何数据存储介质或摄影摄像设备带入数据生产场地。
  11、数据生产场地内的计算机设备的输出端口应进行封闭管理。
  12、数据生产用计算机应进行密码登陆管理,并严禁安装与本次数据生产无关的任何控件、插件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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