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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确保全市地房籍数据清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据此办法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本次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数据(包括空间和属性数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安全包括档案清理过程中档案借阅、传递或运输以及数据生产现场、数据存储和使用中的安全。
  第四条 各区县土地房屋登记部门(以下简称“本单位”或“责任单位”)为本次档案清理工作中数据安全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料(档案)安全

  第六条 资料(档案)借阅、归还
  1、资料(档案)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离开本单位办公区域,确实因工作需要借离工作区域的,需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2、资料(档案)借阅、归还必须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资料(档案)借阅、归还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借阅、归还手续。
  4、资料(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逐一清点档案数量,核实档案内容,并做好借阅归还记录。
  5、发生档案遗失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市局权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私自处理。
  第七条 资料(档案)的传递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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