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交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和操作,切实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和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应加强对《通知》内容宣传,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好必要的风险提示。
三、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应加强沟通、紧密联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和情况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后的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在受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仔细查验相关证明和书面承诺材料。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切实做好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汇兑环节真实性审核工作。在为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同时,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所属机构指导和管理力度,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六、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境内商品房交易所涉外汇收支和汇总管理,强化统计分析和监测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