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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交所):

  为了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市局于2008年对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模式进行了调整,下发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后,对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简化操作程序,降低登记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方便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共打印四份,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贷款银行需收执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贷款银行收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贷款银行不需收执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买方收执二份,卖方收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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