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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分批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污染控制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大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二)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十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非重点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
  重点污染物类型由市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区域主要行业特征污染物进行确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和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参考排污单位申请材料、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中申报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结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并按照申请单位的生产规模及行业生产技术水平,核定申请单位的排污许可总量;对申报数据可能失实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人应当予以受理,并下达《申请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后,应于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十日,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延长理由。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分正式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责令进行限期治理排污单位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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