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大环发[2011]67号 2011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所属各分局(办事处)、区市县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所属各分局(办事处)、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新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