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细化并落实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保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4.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七、推进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细化工作方案,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编制、资金上支持公立医院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二)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和建立医疗联合体,由县级医院分工挂钩乡镇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三)在城市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开展以门诊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和人员培训为重点的分工协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格局。今年内各设区市城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干负责、分工协作、双向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