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居民住宅消防硬件设施建设。要修订本市住宅设计和居民小区停车库设置的地方技术标准,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居民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通道等处增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居民小区停车库泊位配置标准。应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应在超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避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在内的居民住宅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对在用居民住宅,要结合修缮或改建工程,增设、改善其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缺乏的问题,要采取业主自筹补款等方式解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九)强化业主(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要制订包括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在内的《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规定(暂定名)》。业主(居民)是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疏散演练。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损坏、老化等情况,要及时落实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协助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除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并整治突出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必要时要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要加强停车管理和消防安全巡查,对业主(居民)乱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乱堆物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止,对不听劝止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等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理管理的法规规章,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项目经理、工程总监负责制,严格管理施工动火。建筑材料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包括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对已安装外保温材料的既有建筑,要研究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审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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