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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分局: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现发现      区(县)         (物业项目名称)              (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现发现      区(县)         (物业项目名称)              (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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