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红章材料要求编写页码,在附件前需增加附件目录,推荐材料和附件页码连续编写。
7、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
8、报奖材料一律不退,请各单位自行做好申报材料存档工作。
(二)推荐公示
1、推荐2011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实行推荐单位公告和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各推荐单位要对本单位拟推荐的全部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推荐指标和拟推荐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申报奖种;全部申报项目要由推荐单位组织有关申报单位分别在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申报奖种、前三位完成人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关键技术与创新点、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公告和公示可同步进行,公告和公示期应不少于七天。
2、公告公示文件和公告公示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备案。公告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不报送推荐公告公示材料的,不受理有关项目的参评申报。
(三)推荐材料报送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推荐函,应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如由科学技术部门行文,必须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在文件中予以证明(提供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直部门(单位)推荐函应由省直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其他单位推荐函应以法人单位行文,并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推荐报送。
五、关于撤奖和处罚
(一)撤奖。为了减少奖励资源浪费,保证科技奖励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参评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自愿提出放弃年度评奖的,应当在总评审会议前提出,并由个人、项目完成单位或者所有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总评审会议结束、总评审委员会提出年度拟授奖项目建议意见后提出放弃奖励的个人、项目,经批准后,取消其本年度授奖资格,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需间隔两年方可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二)处罚。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特别注意审核提供虚假材料、重复使用材料、搭车报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等重点问题。在省科技厅组织的形式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