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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1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2008年度以前获得“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集体项目、个人项目的首席人员(第一获奖人),视同《奖励办法》规定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8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至少应有5篇);候选人均应是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署名作者;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2009年2月28日前发表),但最长不超过10年。其他论文或专著,可提供权威的检索、查新材料作为附件。

  (三)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必须在二年以上,以截止日期2011年2月28日以前计算;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是该成果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利人。

  (四)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要求整体技术必须应用二年以上,提供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已应用二年以上的佐证材料,以截止日期2011年2月28日以前计算。

  (五)申报项目中涉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必须作为附件填报。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七)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不得在两个以上推荐单位重复推荐。如有违犯,查实后取消该项目的年度参评资格。

  (八)严格掌握社会公益类项目推荐数量,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总推荐指标的25%。

  (九)成果鉴定材料可以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完毕后,不再进行有关申报材料的补正处理。

  (十一)各推荐部门、项目完成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与《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悖的问题,由各推荐部门、项目完成单位负责调查和解决。

  三、推荐办法和有关要求

  (一)推荐办法

  2011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方式。推荐指标由省科技厅在申报系统上统一发放。各市、扩权县科技局负责本地所属和中央驻本地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省直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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