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将予以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继续保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将取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和走私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及其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由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部门对省认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分别在各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