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有关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达70分以上的企业,依据认定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评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一次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限定性指标中有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