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使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行业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重视知识产权培育,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6月3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限定性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七)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