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印发《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2007年修订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原《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05〕595号)中的认定条件、评价指标、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管理部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2007年修订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