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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选择部分行政复议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继续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争议信访件的转办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6.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九、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28.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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