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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或者虽已登记注册但未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并逐级报告省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未经备案进行投资运作的,应当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投资运作并限期备案,对既不停止投资运作也不申报备案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并在相关网站予以通告。

  (四)取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原企业名义重新申请备案,所享受的扶持奖补资金应当退回有关财政部门。未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一经发现由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股权投资基金出现解散、变更主营业务、另行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情形的,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注销备案。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备案通知、年度检查合格通知、取消或注销备案通知等文件,要抄送同级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同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作为落实扶持奖补政策和追退已获奖补资金的依据。

  八、关于业务工作的指导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在本级登记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研究建立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双重职责,确保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实工作力量,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

  2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

  3非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书格式

  4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备案通知书标准文本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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