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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

  (一)股权投资基金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管理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三)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1修改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4管理企业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基金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资产。

  五、关于备案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管理企业在参与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前,应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限合伙企业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或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实收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验资报告;

  4高层管理人员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包括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5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二)以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前,应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资本招募说明书;

  3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4实收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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