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二)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除购买自用房地产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房地产交易。
(三)股权投资基金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基金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四)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限存续。
(五)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资产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
三、关于管理企业职责和退任
(一)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投资者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为该股权投资基金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
1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持有约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企业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