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财金〔2011〕326号)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为做好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55号)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募集与投资领域
(一)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照
公司法或
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管理;合伙制及非企业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中约定资产管理方式。
(二)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能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基金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基金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下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完成备案后,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得超范围经营。
(六)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