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检查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4.全面检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对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全面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建设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等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方,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办和后督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