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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继续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于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全面检查清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全面检查并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要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2011年7月1日起,依照新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对于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全面检查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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