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61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2011年4月1日本市非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后,停车秩序不断规范,交通状况出现好转。为维护广大市民利益,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完善停车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第1个计时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停车场停放时,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制定具体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并抄报我委备案。
四、各区、县要切实稳定居住区地下停车收费水平,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保持收费水平稳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月或按年计收停车管理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