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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1]5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本市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范围
  市统计局核定的2010年度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一)备案方式。
  重点用能单位登录“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网址为:project.bjpc.gov.cn/jngl/)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在5月6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加盖公章的以下纸介质材料:
  1.下载打印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参加过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备案审核。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备案信息,审核内容包括备案表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报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及备案信息是否准确等,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备案表未填写完整、信息不准确或所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退回备案单位修改后重新备案。
  2.对审核合格的备案单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填报系统确认,并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填写审核意见及备案号,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备案单位。审核工作应于5月13日前完成。
  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方式。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5月16日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本单位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介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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